(2016)冀039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鸿阁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鸿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080123-9。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黑丽丽,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鸿阁。委托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鸿阁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邢晓林审 判 员 孟凡江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