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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994号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天台村四组。经营者陈远林,职务:总经理。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元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元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原告东元建材经营部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诉讼费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