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5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不足半月,于201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前向被告家送了50000元的彩礼,被告家退还5000元,结婚时被告陪嫁了1台电脑。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7月9日,被告怀孕流产后,我们再次发生争吵之后分居。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情况属实。婚后我们感情较好,去年7月份,我流产之后,我们为此争吵过几次。原告一家人合伙打我,使我无法在家里继续待下去,2015年8月27日我离家出走,到原告单位找原告,原告没有见我。我认为我们感情好着呢,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向被告家送彩礼50000元,被告家退还5000元,结婚时被告赔嫁联想电脑1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原告不积极置房,引发被告不满。2015年7月,被告意外流产,双方为此争吵,被告感到自己无法在原告家里继续待下去,于2015年8月27日离家外出务工,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感到夫妻感情业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双方结婚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有坚实的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为家庭事务认知和处理方式差异存在争吵、打架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原、被告注意沟通和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