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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彭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礼功,人民陪审员黄先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2013年3月27日,经保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书面保证就近找工作,陪小孩读书。同年4月,被告张某甲又外出务工,张某乙随其爷爷二人在家,生活困难,因不利于孩子学习成长,我将小孩接走抚养,并送至保康县幼儿园读书,被告张某甲至今未看望过小孩,也未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张某甲未能尽到做父亲抚养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将张某乙抚养权变更给我,被告张某甲支付2016年前抚养费10640元,以后按标准支付抚养费。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保康县人民法院(2013)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及卷宗被告张某甲保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调解离婚,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张某乙跟被告张某甲生活,被告张某甲保证就近工作,陪小孩读书。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18周岁的事实。证据2、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张某乙自2013年5月起一直随原告陈某生活、上学的事实。证据3、保康县峰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拟证明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甲一直在外务工,张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在这期间,被告张某甲未回家探望小孩,也未支付小孩抚养费的事实。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举证。对于原告陈某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年××月××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本院,经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乙随被告张某甲共同生活,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书面保证就近找工作,陪小孩上学读书。同年4月,被告张某甲又外出务工,张某乙随其爷爷二人在家生活,小孩未上学。同年5月,原告陈某将婚生子张某乙接回共同生活,并安排张某乙在保康县幼儿园上学。现原告陈某要求为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及抚养费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甲也保证陪张某乙学习、生活,但离婚后月余,被告张某甲就外出务工,至今未妥善安置张某乙学习、生活,原告陈某考虑张某乙学习、生活,将张某乙接回并安置上学,期间被告张某甲未看望过张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未尽到对张某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张某乙长期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综上,原告陈某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张某甲支付张某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陈某监护,随原告陈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勇审 判 员  赵礼功人民陪审员  黄先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俊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