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十二层。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73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区,原告主张两被告通过其经营和所有的“神马视频”综艺频道非法传播《我是歌手》节目视频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无管辖权,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告有权向该院提起诉讼。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所诉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即上诉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7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列规定内容明确: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侵权人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是侵权行为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侵权人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具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区,而开福区人民法院并未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