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周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295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献群,主任。被告周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鑫园住宅业主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陈 嘉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