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祥保与廖荣良、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荣良,周祥保,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荣良(曾用名曾磊),。委托代理人:杜德文,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保。委托代理人:XX富,金寨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林,改变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世海,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部。负责人:谢中谊,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廖荣良与被上诉人周祥保、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大地公司)、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部(以下简称十堰大地金寨项目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荣良的委托代理人杜德文,被上诉人周祥保及其委托代理人XX富、汪先智,被上诉人十堰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林、黄世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十堰大地金寨项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周祥保曾于2014年11月4日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致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主张权利,该案已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处理,由廖荣良、十堰大地金寨项目部一次性赔偿周祥保各项损失合计160000元。而本案周祥保诉请的护理依赖费用,也经原审法院委托作出护理依赖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但上诉人廖荣良在原审中认为周祥保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没有考虑到其自身存在,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祥保护理依赖参与度重新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作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应军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朱宝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