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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则建与安青山、樊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建,安青山,樊金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36号原告杨则建,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安青山,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樊金建,男,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建业大厦4层。负责人孙建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则建与被告安青山、被告樊金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现因原告杨则建的车辆损失需要做评估,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