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兴光与马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光,马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郑兴光,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杭军,居民。被告:马强,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吴建卫,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杭丰,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兴光与被告马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益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马强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兴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杭军、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杭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2月27日16时许,马强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永线7KM+600M处时,与何杭军驾驶的浙G×××××号轿车及案外人张某甲驾驶的浙C×××××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马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杭军、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三、原告的诉请:1、被告马强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四、受损车辆概况:浙G×××××号轿车,登记车主为郑兴光,事发时驾驶人员为何杭军,两人系夫妻关系。五、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本案肇事车辆浙G×××××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六、经审核郑兴光的损失:车损35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起事故郑兴光的车损应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马强承担。同起事故中,张某甲驾驶的浙C×××××号车辆损失尚不明确,本院酌情在浙G×××××号小型客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预留一半份额。因此,关于郑兴光的车损,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1000元。又因浙G×××××号小型客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在扣除20%的免赔份额后,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2000元。其余损失500元,由马强承担。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一审期间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兴光浙G×××××号小型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合计3000元。二、被告马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兴光赔偿款5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三、驳回原告郑兴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35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1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益波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 倩判决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