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程华与王光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王光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30民初272号原告程华(程梅),女,1970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郭艳霞,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冲,男,1982年12月9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华(程梅)诉被告王光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扎钢筋,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258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光冲于2016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程华(程梅)的劳务费12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