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传兰与曹东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兰,曹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51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兰。被执行人:曹东顺,曾用名曹小东。张传兰与曹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曹东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传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曹东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张传兰应受偿XXXXX元及利息,已受偿XXXXX元,未受偿XXXXX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