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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张启超、许传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张启超、许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26-1号申请人:杨丽。被执行人:张启超、许传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启超、许传恩银行存款5万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