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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5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玉喜申请执行赵曙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内0521执245号赵曙光:孙玉喜与赵曙光离婚纠纷一案,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左民初字0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在2016年3月20日前给付案款5000.00元。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案款全部给付之日)。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办人:任庆杰办公电话:1380475****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