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晓云与白嘎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云,白嘎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747号原告白晓云,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白嘎达,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云与被告白嘎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云以与被告白嘎达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白晓云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