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兆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阳,徐建华,刘二华,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2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兆阳,居民。被执行人:徐建华,农民。被执行人:刘二华,农民。被执行人:徐建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4幢803室为徐建国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建国所有的位于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府4幢803室(合包字第8150031792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有使用该房;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2161号房产局: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建国所有的位于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4幢803室(合包字第8150031792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02161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02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建国所有的位于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4幢803室(合包字第8150031792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02161-1号申请执行人:黄兆阳,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瑶海区长江东路合浦北村31栋104室。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桥头集镇竹塘村徐东���17号。被执行人:刘二华,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桥头集镇刘集村东街组214号。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桥头集镇竹塘村徐东组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建国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沈德生二0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崔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