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耀馨诉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馨,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894号原告贾耀馨。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耀馨诉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6至15层全部房产。并提供原告贾耀馨及担保人王红所有的十套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6至15层全部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二、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三、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四、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五、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六、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七、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八、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九、查封原告贾耀馨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十、查封原告贾耀馨、担保人王红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9-15号3-4-1(建筑面积130.55平方米,新档案号:10-2-0119495),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十一、查封原告贾耀馨、担保人王红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