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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金九强与陆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九强,陆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06号原告:金九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桃,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金九强诉陆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九强及被告陆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九强诉称:陆桃因资金紧缺于2012年7月6日立据一张,向其借款200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请求判令陆桃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桃负担。陆桃辩称:借款20000元属实,但此后还过5000元,现在只欠15000元,当前经济拮据,请求延期还款。经审理查明:陆桃因资金紧缺于2012年7月6日书写借条一份,向金九强借款2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此借款经催要,陆桃已经归还本金5000元,至今尚欠金九强借款本金15000元,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陆桃书写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被告陆桃书写的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金九强有权催告陆桃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金九强在追索无果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可推定为陆桃所欠金九强的债务已经逾期,陆桃应及时全额清偿到期债务,并向金九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所适用的利率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年利率6%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九强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从2016年1月7日开始,以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承担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九强负担50元,被告陆桃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