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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志熙与何先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熙,何先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高志熙,男,汉族。被告何先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亚宁,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熙与被告何先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志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高志熙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连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