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贤龙、赵本运与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龙,赵本运,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龙。申请执行人:赵本运。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元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16036.80平方米,座落于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城南项目区,土地使用权证为:裕国用(2011)第C.S:867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O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