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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章燕诉邢芳芳、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章燕,邢芳芳,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331号原告郑章燕,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邢芳芳,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波,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郑章燕与被告邢芳芳、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郑章燕与被告邢芳芳、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原告郑章燕提供的被告邢芳芳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另无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通过户籍部门调查也无法确定被告邢芳芳的主体资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