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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于鹏、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鹏,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973号。法定代表人钟学德,行长。被执行人于鹏。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海卓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于鹏、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