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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占江,刘春娥,临清市惠丰轴承精制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被告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解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于占江,经理。被告于占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春娥,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惠丰轴承精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东尚村。法定代表人齐百涵,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被告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