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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董品瑞与范木德、董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品瑞,范木德,董玉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1089号原告:董品瑞,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凡树,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木德,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告:董玉金,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原告董品瑞与被告范木德、董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董品瑞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品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品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品瑞负担。审 判 长  欧 捷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窦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