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王燕军、俞永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燕军;俞永其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军被执行人俞永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000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永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永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永其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俞永其的配偶程小燕(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