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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郭留印与杨新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郭留印,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新磊,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郭留印与杨新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新磊赔偿申请人郭留印医疗费等共计1247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留印与被执行人杨新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