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家支行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在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家支行的工资收入共计152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刘 音审判员 黄文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