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陈秀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琴,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秀琴与滕某(另案处理)、孙某1(另案处理)、付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辽宁锦州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挣钱好项目的幌子,引诱亲属、同学、朋友来到锦州加入到他们事先已从事的所谓”消费资本运作”的生意。要求参加人员投入资金购买虚拟产品(每单人民币2900.00元)取得加入资格,然后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要求参加人员按顺序组成层级,参加人员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被告人陈秀琴以科长、经理等职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200人以上且层级在23层以上。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秀琴自动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秀琴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秀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因体弱多病,常年在外看病,不参加活动,后来就出局了。下面发展了多少人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陈秀琴通过他人介绍到辽宁锦州参与”消费资本运作”生意,并投入了43500.00元购买了15单虚拟产品。后被告人陈秀琴又介绍滕某(另案处理)、孙某1(另案处理)、董某等人加入并以辽宁锦州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挣钱好项目”的幌子,采用组织人员上课学习的方式,引诱亲属、同学、朋友来到锦州加入到他们事先已从事的所谓”消费资本运作”的生意。要求参加人员投入资金购买虚拟产品(每单人民币2900.00元)取得加入资格,然后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参加人员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按照”直接奖”、”间接奖”、”补助奖”等奖项进行提成,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多少升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科长、业务经理,当升到经理后,按月领工资。被告人陈秀琴以科长、经理等职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245人以上且层级在23层以上。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秀琴自动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秀琴出生于1962年11月30日。2、办案说明:2015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秀琴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刑事判决书:(1)(2013)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缴纳10000.00元);袁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未缴纳);宝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已缴纳);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已缴纳);黄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已缴纳);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孙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已缴纳);刘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已缴纳);白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已缴纳12000.00元)(2)(2014)乌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滕某发展下线245人以上,层级在21层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已缴纳);马某发展下线达135人以上,且层级在11层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已缴纳)。(3)(2016)内22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袁某2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达136人以上,层级在21层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已缴纳)。4、赵云欣、米某、肖某1、张某1发展下线人员网络图(诉讼证据卷一80-82页),证实赵云欣发展的人数为35人,18层级。米某发展的人数为26人,13层级。肖某1发展的人数为44人,25层。张某1发展人数36人,层级12层,在2010年10月29日-2011年6月29日接单共计873016.00元。5、报案说明:报案人白那顺、达林台、郝霞,2011年2月-5月份,经白某2介绍参加中绿公司资本运作,白那顺投入5单14500.00元、达林台投入3单8700.00元、郝霞投入一单2900.00元,达林台的上线是白某2,下线是白那顺,白那顺下线是郝霞,经理付某,科长刘某2。6、存款凭条:苏某提供的四笔向户名为肖某1的账户上汇款凭证。7、接受证据清单: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接受刘某2上交的付某小组网络图、工资发放明细。8、中路公司经理、寝室长人员、活动照片、资本运作资料、明细表:证实付某线下寝室长为肖某1、刘某2、付瑞荣、哈某;宝某线下寝室长为王某1;张某1线下寝室长为孟某;李某1线下寝室长为刘某1。其他寝室长为黄某1、杨群芳、周桂华、石小丽。(二)证人证言1、滕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在陈秀琴的介绍下参加了这个”资本运作项目”,滕某加入的时候是在陈秀琴女儿白某1线下,发展了付某、袁某2、宝某、付海林、马某、李某1,当经理时陈秀琴负责收款。2、证人付某的证言:滕某的上线是陈秀琴,我是滕某的下线,我发展了马某、肖某1。肖某1的下线是小北京和哈斯(哈某),哈斯的下线是付瑞荣,付瑞荣的下线是刘某2,刘某2的下线时韩某1,韩某1的下线是海某,海某的下线时佟某1。科长做65单就升平台,这样他们每个人都得发展30多人。我升到经理级别,享受的待遇是项链、手链、戒指。3、证人袁某2的证言:2009年1月经滕某介绍到锦州搞资本运作,几个人租一个房间,吃住一起,组织学习。袁某2投入了10单,每单2900.00元。2010年4月袁某2开始管理寝室,寝室有滕某、付某、马某、宝某、张某1等。其主要负责将寝室的人发展的下线上交的投单款数汇总上交给上线,上线计算完后,将款分下来,我再分发到各发展的人。2010年7、8月份袁某2升为科长,2011年1月升为经理,这期间,陈秀琴出局,滕某接管平台,袁某2负责整理下面几个寝室上交的投单情况,收取报单款,上交报单款,分发返款,滕某出局后,袁某2接管平台,后来又交给了付某。4、证人董某、孙某1、黄某2、刘某3、韩某2、冯某、魏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陈秀琴介绍董某加入锦州资本运作,董某投入了15单43500.00元,替朋友华海德、董玉友各交15单43500.00元、5单14500.00元,直接上线是滕某,下线是孙某1。我返利2万元左右。孙某1是陈秀琴和滕某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投入15万元左右,返回来10000元左右,孙某1直接发展了黄某2、刘桂芳,孙某1的大区是刘桂芳、矫春兰、陈守霞等,小区黄某2、张亚娟、冯敬(静)芝等。黄某2投入了43500.00元,15单,都汇给了陈秀琴。黄某2直接发展王学忠、张亚娟、刘景芝、孙玉和、刘志玲、黄满珍。刘某3投了15单,43500.00元,这些钱打入黄某2给的银行卡上,得到返钱6350.00元,直接上线是孙玉和。韩某2、冯某、张某2是孙某1介绍参加资本运作项目的,韩某2投入了43500.00元,返回1.6万元。冯某投入130500.00元,张某2投入14500.00元。三人的钱都给了孙某1。魏某是冯某介绍加入的,投入了43500.00元,返回7500.00元。5、证人马某、宝某、李某1、吉某、米某、黄某1、田某、佟某2、张某3、陈某1、张某4、孙某2、段某、谷某、张某5、关某、刘某1、张某1、孟某、李某2、陈某2、李某2、袁某1、阎某、石某1、石某2、石某3、闫某、孙某3、陈某3、哈某、王某1、周某、霍某、肖某2、任某、谢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是袁某2的下线,投入20300.00元,下线是宝某、张海林。马某介绍宝某加入,宝某投入43500.00元。宝某升经理时上线是滕某、袁某2、付某、马某是经理,宝某下线是李某1、张某1、米某、黄兴华、黄立华、王丽杰。宝某直接发展的下线是黄兴华、玉山,间接下线是张某1、孟某。李某1投了43500元,下线是吉某、米某、王丽杰、王强、高伟、刘某1、黄兴华和黄某1,小区有:王强、包金花、包桂荣、陈四成。吉某和米某是马某介绍的,下线是米某。米某投入20300.00,下线是米长荣、田某、吴山虎、黄新华、黄某1、佟某2、段某、谷某。黄某1是宝某介绍加入的,上线是米某,发展了赵玉玲、胡丽梅。田某投入了20300.00元,下线是吴山虎。佟某2是黄立华介绍加入的,下线大区是段某、谷某、董翠华、郝桂芳、周桂华、小区是都杰和他亲属。周桂华介绍张某3加入的,张某3投了20300.00元,发展的下线是张某4,张某4的下线是周某,周某的下线是陈某1。张某4是周桂华介绍加入的,投入20300.00元。孙某2投入了14500.00元,她的上线是张某4,下线是周某,周某的直接下线是刘殿芳,孙某2直接发展的是刘殿芳。段某是佟某2介绍的,交了58000.00元。谷某的上线是段某,通过黄某1介绍加入的,投入了43500.00元,返利20000元左右,下线是包国庆。张某5投入了55100.00元,返利7000.00元。关某的经理是付某、宝某,科长是黄某1、黄新华,下线是岳志敏。刘学松是李某1介绍加入的,交了14500元,给了马某,上线经理有:滕某、袁某2、付某、马某、李某1、宝某、张某1。刘某1上线是高伟,高伟的上线是王强,王强的上线是米某,刘某1的下线是梁婉麟、余深旭、马成。张某1投入了87000.00元,直接上线是宝某,下线是孟某、李某1。孟某投入43500.00元,返利一共19000.00元,下线是袁战捷,直接发展的是孟浩英,哥哥孟庆春、孟乌力吉木人。陈某2是王丽梅发展的,下线是李某2。肖某2是王丽梅介绍加入的,是张某1劝说王丽梅参加,王丽梅还发展了任某。李某2投入了8700.00元,上线是陈某2、宝某、张某1、王丽梅、孟某。袁某1投了43500.00元,钱交给孟某了,返利6000元左右。阎某是袁某1介绍参加的,投了43500.00元,上线是袁某1,科长是孟某。石某1投了43500.00元,石某2投了26100.00元,阎艳秋投了26100.00元,石某3投了14500.00元,孙某3投了14500.00元,都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孟某了,返利有两万多元。石某1的上线是袁某1。石某2、石某3、闫某、孙某3是石某1的下线。陈某3是宝某介绍加入的,投了43500.00元,返利14000.00元,上线是宝某,下线是哈某。哈某是陈某3介绍加入的,投了43500.00元,返利18000多元,上线是陈某3,下线是王某1、白春杰。段某介绍霍某加入,投了8700.00元。闫某投入了26100.00元,返利5100.00元,下线是石某3、孙某3。任某投入8700.00元,上线是王丽梅,寝室长是孟某。谢某投入了43500.00元,上线是王某1,下线是宝凤琴、王鸣、白大宝。任某投入8700.00元,上线是王丽梅,寝室长是孟某。6、证人肖某1、包某、海某、韩某1、刘某2、陈秀琴、佟某1、苏某、白某2、金某的证言:证实肖某1参与锦州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投入了43500.00元,返利了10000.00多元,科长是付某,经理是黄国荣。袁某2组织听课。肖某1的下线有包某、海某、赵长生、付瑞荣、玉兰、王凤玉、满都嘎、刘某2、李建平、王双喜、韩某1、周晓春、王文伟、段树林、陈秀琴、陈兴亚、孟天华、佟某1。包某的下线是刘兰、德全、黄占山、林景茹、何海珠、海某、乌斯日古楞、王梅花、赵长生、王凤玉、满都嘎、王双喜、韩某1。其中黄占山的下线有黄亚丽。海某的下线时乌斯日古楞、王梅花。赵长胜的下线有刘桂兰、白国林;王双喜的下线是王明华、韩某1的下线是韩明哲。王兰是付某发展的,王兰发展了张亚国。刘某2发展了陈秀琴、段树林、王淑兰、张凤琴、赵春龙、闫江、闫俊友、于静波。陈秀琴的上线是段树林,下线时陈兴亚。佟某1是陈秀琴的下线。苏某是佟某1的下线,投入了113100.00元。白某2是苏某的下线,下线是金某,肖某1、刘某2是寝室长,返回2000元左右。金某投了14500.00元,上线是白某2,科长是刘某2,经理是付某,得到1400元返利。7、证人白某3的证言2011年4月,董华(董翠华)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投了43500.00元,交给谷某了,返利12000.00元。我的下线是:石晓丽、高明杰,我没有发展下线,加入时是佟某2、谷某和董华给我介绍的。8、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是2010年参加中绿资本运营的,投入了8700.00元,返利20000.00多元。通过网名叫挑战自我,姓宋的人介绍的。我升科长时陈秀琴、陈国庆、王馨杰是经理。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是王馨杰、李福华,间接下线时赵丽、冯春影、牛吉财等。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左右通过汤艳凤认识了孙秀香,投入8700.00元,返利2700元左右。1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7月参加资本运作,由张丽艳介绍加入的,投了43500.00元,并发展了李继红。(三)被告人陈秀琴供述:证实陈秀琴因为参加锦州资本传销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2009年通过广州的阮微介绍去锦州听课,该项目要求参加人员投入自己购买虚拟产品,取得加入资格,一单2900.00元,然后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要求每参加人员按顺序组成层级,参加人员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的分数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按照”直接奖”、”间接奖”、”补助奖”等奖励进行提成,并根据寻找合作伙伴的多少升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科长、业务经理、当升到经理,按月领工资,领到一定的数额就出局。几个人组一个房间为一个寝室,吃、住在一起组织学习,分享成果。陈秀琴投入了43500.00元,直接当业务主任,当月返款6500.00元左右,上线是阮微。陈秀琴发展了滕某,滕某投了15单43500.00元。陈秀琴2010年当的科长,当经理的时间记不清了。陈秀琴收完钱都交给管理平台的南方人,他们计算好后发给各成员,然后按照计算的工资表再发给各寝室长,寝室长分发到每个参加人员手中,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平台,负责协调各寝室长进行学习。陈秀琴的下线滕某发展了袁某2、付某等,孙某1发展了董某。陈秀琴不认识白某1,也没介绍她加入,只是听说她也在锦州搞资本运作。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琴以辽宁锦州中绿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邀请他人前往锦州考察、组织人员上课、学习、洗脑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的人员投入资金购买虚拟产品取得加入的资格,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的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陈秀琴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245人以上,且层级在23层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秀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秀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刘俊宏审判员白贤慧审判员薛宾杰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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