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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王艳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华,王艳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57号原告:吕春华,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王艳香,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吕春华与被告王艳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吕春华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春华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才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