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某,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诉苗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某的存款3391.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