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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某,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诉苗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某的存款3391.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