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1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