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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吉安与肖良钟、黄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吉安,肖良钟,黄金城,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76号原告:陆吉安,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于孝兵,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良钟,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金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陆吉安诉肖良钟、黄金城、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