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吉安与肖良钟、黄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吉安,肖良钟,黄金城,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76号原告:陆吉安,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于孝兵,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良钟,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金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陆吉安诉肖良钟、黄金城、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