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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甲,男,汉族。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