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甲,男,汉族。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