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发鹏与尹得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鹏,尹得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王发鹏,男,汉族,1987年11月03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尹得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鹏诉被告尹得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鹏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发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发鹏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