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幼儿。被执行人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婚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少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