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幼儿。被执行人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婚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少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