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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段秀梅申请徐琛云、赵晓梅、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梅,徐琛云,赵晓梅,白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第257号申请人段秀梅被执行人徐琛云被执行人赵晓梅被执行人白斯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秀梅申请徐琛云、赵晓梅、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王   栋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