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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80-1号原告王XX,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海则庙乡,身份证号:61272319830714XXXX。被告王XX,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79112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所有位于府谷县宏发大厦11楼1101室房屋(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XX**号)予以查封。原告王XX自愿用其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陕KMX0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宏发大厦11楼1101室房屋(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7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XX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秀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