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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菏泽市恒昇森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娥,菏泽市恒昇森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381号原告:张秀娥,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恒昇森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荷兰路。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娥与被告菏泽市恒昇森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秀娥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秀娥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