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成明与被告马贵、乌鲁木齐宝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谭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明,马贵,乌鲁木齐宝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谭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84-1号原告:吕成明。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贵。被告:乌鲁木齐宝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乌昌辅道248号疆城大厦二楼A10。法定代表人:代传江。被告:谭桂英(马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明与被告马贵、乌鲁木齐宝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谭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