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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841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