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领小申请陶克敦白乙、张满春、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领小,陶克敦白乙,张满春,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88号申请人领小,女,45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陶克敦白乙,男,53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张满春,女,53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全胜,男,46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领小申请陶克敦白乙、张满春、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8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