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单兆刚与邹城市石墙卫生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兆刚,邹城市石墙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单兆刚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卫生院申请执行人单兆刚与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单兆刚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将全部借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士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