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38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亚兵与张向阳、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兵,张向阳,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闫亚兵(曾用名严亚斌),男,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向阳,男,生于1959年7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李晓梅,女,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721196405250028、(612721640525002)。闫亚兵申请执行张向阳、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8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亚兵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向阳(身份证号:)在的公积金储蓄,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