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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秀梅与徐琛云、赵晓梅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梅,徐琛云,赵晓梅,白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57号申请人段秀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徐琛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晓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斯庆,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秀梅申请徐琛云、赵晓梅、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王   栋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