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高新区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德洛。被执行人刘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145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