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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金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亮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亮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70号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华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铜陵金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河大道南段铜庄社区18栋。法定代表人:郑伟。被告:铜陵亮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都大道郊区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思翰。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金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亮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