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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西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李幸、XX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张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西商初字第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金田花园南向网点1-8间。被告李幸。被告XX光。被告王涛。被告于连海。被告张新。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被告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确切有效的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对被告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保全费12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