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小兵诉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兵,邱登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6037号原告杨小兵,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登伟,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兵诉被告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