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宝木其其格申请执行郝俊丽、朱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木其其格,郝俊丽,朱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79-6号申请执行人宝木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俊丽,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朱其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郝俊丽、朱其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俊丽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朱其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俊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其飞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