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1121执字第97之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倪彩清、上海天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彩清,上海天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军,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陈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121执字第97之6号申请执行人倪彩清,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上海天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成,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兴裕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13264X。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组织机构代码662259468。被执行人陈木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宇县人,住福建省周宇县狮城镇中华路7号,身份证号码352230196310100073。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木成个人出资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了厦门跨界粉丝商贸有限公司,以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00%。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木成个人在厦门跨界粉丝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持有的股本及红利属于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木成在厦门跨界粉丝商贸有限公司以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00%的股权,以及应得的到期股息和红利等收益。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