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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蔡志强、贾志杰与蔡志强、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强,贾志杰,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复1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蔡志强。申请执行人贾志杰。被执行人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石家庄市藁城区荣昌玛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蔡志强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因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双月承认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出资,异议人又不能提供推翻无股东出资账户的证据故异议人作为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清楚,出资不实应予认定。基于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是否转让股东与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关。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申请复议人称,1、藁城区人民法院仅凭九门信用社记载“经系统查询没有查出该公司账户信息”这一理由就作出本人出资不实的认定,这样认定与事实不符。本人确已足额出资,有石家庄五州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及藁城市农村信用联合社特种转账凭证予以证实。2、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藁城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已经查明该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由高飞承包,承包期至2025年2月28日,每年承包费60万,2015年的承包费已付。2016年的已经到了给付之时,证明被执行人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已足额出资,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本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院查明,贾志杰与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2)藁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原告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贾志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88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416元、护理费5400元、伙食补助费3640元、医疗费83684.7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719元。以上共计315491.74元(已付72663元)。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贾志杰向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藁执字第00341-2号执行裁定:追加蔡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蔡志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贾志杰承担责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贾志杰支付赔偿金100000元。蔡志强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执行异议,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审查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藁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蔡志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蔡志强提供证据一、石家庄五州会计事务所验资事项说明一份(复印件)证明其出资属实;证据二、藁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藁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情况不明确;证据三、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门信用社2009年9月10日银行询证函一份(复印件)证明其出资属实;证据四、2009年9月10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特种转账凭证一份(复印件)证明其出资属实。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因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本案中执行裁定书中已经查明藁城市荣昌玛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由个人高飞承包,承包期至2025年2月28日,每年承包费60万,2015年的承包费已付,2016年的承包费否能执行,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条件。其次,蔡志强提供石家庄五州会计事务所验资事项说明;藁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明藁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情况不明确;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门信用社2009年9月10日银行询证函、2009年9月10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特种转账凭证,证明其出资属实。执行法院也应进一步查明该行为是否构成注册资金不实。再次,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了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即: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本案属于因股东未依法出资引起的追加被执行人及由此派生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不应再按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福  生审判员 李  群  虎审判员 马  宏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林炎(兼) 百度搜索“”